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