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