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