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