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