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