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实行安全监控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