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划拨土地和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途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国土、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