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管职责的;(二)未依照本办法履行寄递渠道安全监管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