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