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团结、依靠中西医药人员,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立足于创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和国际化,为人民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