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组织中医药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