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本市中医药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的研究,做好中医药新技术的开发工作,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科研院所、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和中药剂型改革等开展研究工作。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