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本市鼓励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中医药合作与交流,吸收和运用高新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推进中医药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