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教师培训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规划,提高现有教师的思想政治、教学业务水平。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明确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教师培训经费人均标准应当高于职工培训经费人均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