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市实行教师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规划,提高现有教师的思想政治、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明确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教师培训经费人均标准应当高于职工培训经费人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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