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勤奋进取,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