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