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建设、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