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