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