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设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历史、文化、艺术、规划、建筑、房屋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