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土地、房屋、经济信息化、公安消防、绿化市容、水务、工商、教育、旅游、文广影视、新闻出版、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