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活动。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和社区文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应当为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