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革命史迹、工业遗产、名人故居、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