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具备开放条件的,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在每年的中国文化遗产日、上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命名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