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经营者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名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