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文物、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收购、销售、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