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经营者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