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