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依法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