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一)市和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出让前;(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旧城区改建范围;(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征询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