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录,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文物保护点由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布,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