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参加培训学习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