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参加培训学习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