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加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对职工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本辖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职工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