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职工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文化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