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