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学、教学和考核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