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职工教育应当坚持培训与考核发证相分离的原则。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