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学、教学和考核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职工教育应当坚持培训与考核发证相分离的原则。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发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