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不得侵占、破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