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为七至十二天,每三至五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企业领导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最低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