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职工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享有参加各种职工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履行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用其所学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权优先参加职工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