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职工教育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经费。

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设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