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