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