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残疾为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违反规定安排残疾职工、残疾人配偶下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