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活动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和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公益性用地减免配套管理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