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援助。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视力残疾人的案件时,应当为其指定手语翻译或者盲文翻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