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就医时优先挂号、就诊、取药;
(三)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给予免费和优先入场,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也应当免费;进入非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优先购票和入场;
(四)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给予半价优惠;
(五)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六)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但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