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