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和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自治区、市、县(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