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