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辐射环境保护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